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要求賠償哪些
交通事故對方擾亂全責,可申請對方賠償因此而產生的全部損失,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維修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
營運車輛,應當賠償停運做李山期間的損失,非營運車輛,應賠付車輛不能使用期間的合理交通費。
事故造成受傷的,全責方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純中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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