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車牌如何遷回本地?
車輛轉籍規定及程序當您車輛需要遷出本區范圍時,如(轉售、贈送、調撥等),請及時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轉籍登記。
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請到當地公安車管站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行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以下簡稱變更表)一式二份,對照原行駛證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符的印章,辦理送檢手續,車管站在變更表上簽注意見,連同原《機動車登記表》一份交車主,將車開到檢測站進行技術檢驗,合格的由檢測站簽注意見。
請將書件憑證送業務窗口審核,業務員審查檔案及原底冊,符合條件的,請車主到舊車交易市場及工商驗證部門辦理交易驗證手續并送外檢。
有下列情況的不予辦理過戶、轉籍:
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改型或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達到報廢年限的;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新車落戶不足六個月的;人民法院通知暫扣的;贈送車輛(指汽車類);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的;軍車改掛。
符合轉籍規定的,請車主持有關表證到車管業務窗口辦理轉籍手續,交繳有關費用,車管業務員在《變更表》的審核意見欄簽注意見,在原始《機動車登記表》及行駛證副證的欄目上給予登記簽章,并收回原車號牌,填寫“轉籍通知單”連同變更表“機動車登記表”、“行駛證”近一年有效的定期檢驗表及原始檔案交當班科領導復審后予以裝訂封簽交車主帶往新籍車管所落戶。簽發臨時號牌、微機注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