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車轉營運,車輛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非營運車輛可以轉營運。\x0d\x0a\x0d\x0a辦理非營運車轉營運車《道路運輸證》流程:\x0d\x0a1.須備資料\x0d\x0a(1)與申請人相符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正、副證雙面),并交驗原件。
法律主觀:營運載車轉非營運載客車輛的,按照營運載客車輛的規定時間報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4)機動車登記證書;(5)機動車行駛證;(6)非營運轉為營運的需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
非轉營運客車需要的條件: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車合格的車輛。 取得相應車型機動車的駕駛證。 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責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