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舊輪胎加工我國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分析:環保對廢舊輪胎處置要求,只能切割加工成其它用品,或破碎成顆粒做操場跑道用,絕不允許用火燃燒還污染環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對已建成廢舊輪胎加工利用的企業,每年廢舊輪胎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1萬噸。新建、改建、擴建的廢舊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低于2萬噸(大氣連續再生法除外)。
國家不允許廢舊輪胎煉油。廢舊輪胎煉油項目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十五小”項目,其土法煉油生產方式落后,工藝簡陋,產品低劣,嚴重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