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不放警示牌追尾誰的責任
1、法律分析:沒放警示標志的一方將負全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2、沒放警示標志的話,前車負主要責任,后車只負次要責任。應及時報警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3、法律分析:前車應當負主要責任;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4、不放警示牌造成追尾要負責的。車輛發生故障后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且未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安全地點的行為屬于嚴重過錯行為,用戶駕駛機動車時疏忽大意,未能及時發現險情并采取有效避讓措施的行為屬于特殊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