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后多久能做傷殘鑒定
車禍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進行。
骨折類傷者通常從受傷之日起滿三個月可以安排鑒定神經類傷者從受傷之日起滿六個月可進行。
若傷情已穩定可提前根據醫療機構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目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一般在治療終結后三到六個月申請鑒定。
做傷殘鑒定需要準備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等。
如果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可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