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車輛幾年后必須報廢
運營車輛的報廢年限因車型而異。
營運客車的報廢年限通常為 10 年。
營運車輛一般使用 8 年就得報廢。
微型貨車的使用年限是 12 年到期就需報廢。
重型貨車在達到 15 年規定使用年限后強制報廢。
中型客車使用年限到期后也要報廢。
如果達到報廢標準后還想繼續使用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不過使用期限不得超過 4 年且延長使用期內每年要進行 4 次定期檢驗。
另外9 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含轎車、越野車能使用 15 年旅游客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 10 年。
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年限為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則是 15 年。
總之運營車輛的報廢年限有明確規定車主要嚴格遵守確保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