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給不在身邊的車輛銷戶
給不在身邊的車輛銷戶,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辦法,且各地程序有別,需依規操作。
若是車輛失竊,應立即前往失竊地公安機關報案,耐心等待立案。立案后的3至6個月內,若公安機關未能尋回車輛,會出具證明文件,憑借此證明,車主就可以前往車管所辦理銷戶手續。要是因經濟糾紛致使車輛不在手中,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取得法院判決書后,攜帶判決書前往車管所完成銷戶。當車輛不在身邊但需要銷戶時,可先將車輛移交至拆車廠進行報廢處理,完成拆車后,依據相關規定準備并提交《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公車單位被委托人簽字或私車本人簽字、《機動車登記證書》等對應材料,前往當地車管所提交手續以注銷報廢車輛。
給不在身邊的車輛銷戶,情況多樣、手續繁雜。不同原因導致車輛不在身邊,都有相應的解決辦法和手續流程。辦理時,要依據具體情況,按規定準備材料、依規操作,才能順利完成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