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稅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自用車計稅價格=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 價外費用。進口車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 關稅 消費稅。這里要注意的一點是,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1.17(1 17%),然后再按10%的稅率計征車輛購置稅。也就是說,計算公式是:汽車銷售發票的價格÷1.17(增值稅)×購置稅百分比(今年是10%)=車輛購置稅金額。財稅〔2016〕136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所以,今年的購置稅=發票價÷1.17×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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