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不是在華晨生產的嗎?當年宣傳就是寶馬的血統。還有,是沃爾沃的技術,發動機也好,啥也好,那個沒有人提出質疑。你們就沒明白別人的意思——不是說技術不好,而是說,商標不對,那就不是一個東西。看來大家的商標法律意識還是不強啊。為什么需要商標法律制度?那就是為了把同類的商品區分開,對不。所以從法律層面講,領克和沃爾沃那就是兩個不同的東西。請允許我反問——既然一樣的技術,那為什么不允許用沃爾沃的商標?這才是要害所在。吉利是老板,當然他有權選擇使用——可是他還是沒有使用沃爾沃的商標。既然沒有,那就不要再使用沃爾沃的名義來宣傳,這就是我,還包括一些人反對的層面,并不是否定領客這部車,您說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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