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制定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等效于“歐Ⅰ”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等效于“歐Ⅱ”標準。而歐Ⅲ則比歐Ⅱ標準上了個臺階,有關專家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7輛執行歐Ⅱ標準的汽車,相當于1輛化油器車的污染物排放量;14輛執行歐Ⅲ標準的汽車,才相當于1輛化油器車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輕型汽車Ⅲ號標準,家庭轎車和輕型汽車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將在原有基礎上減少30%,碳氫和氮氧化合物則分別減少40%。汽車排放是指從廢氣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 NOx(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煙)等有害氣體。從2004年1月1日起,
北京將對機動車的尾氣排放標準由現在的歐洲I號改為歐洲II號,到2008年,則正式實施歐洲III號標準。隨著汽車尾氣污染的日益嚴重,汽車尾氣排放立法勢在必行,世界各國早在六、七十年代就對汽車尾氣排放建立了相應的法規制度,通過嚴格的法規推動了汽車排放控制技術的進步,而隨著汽車排放控制技術的不斷提高,又使更高標準的制訂成為可能。為了抑制這些有害氣體的產生,促使汽車生產廠家改進產品以降低這些有害氣體的產生源頭,歐洲和美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汽車排放標準。其
中歐洲標準是我國借鑒的汽車排放標準,國產新車都會標明發動機廢氣排放達到的歐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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