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搞反了好嗎,“保修”與“包修”這兩個詞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提及的兩個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钡谒氖鍡l第一款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注意這句話: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保修期,不是包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