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強險的保險期限根據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91號)精神,為切實保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充分發揮交強險對道路交通安全的促進作用,結合我省交強險的承保工作,現就交強險保險期限規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強險保險期限起點可提前至出險之日。(二)對于當日投保且必須當日生效的保險單,各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應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內統一打印“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打印的“收費確認時間”起一年(或x個月)”,并明確注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間點。(3)對于當日投保且無需當日生效的保單,公司應根據客戶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確定保險期間的起止點。(4)各公司應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規定,強制保險的開始日期不得早于保費收費的確認時間。(5)各公司應嚴格遵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不得拒絕或拖延承銷。請各公司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所轄各分公司,抓好落實,切實加強強制保險的承保管理。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