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臨平檢查”披露一起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
回顧:
9月13日凌晨2時許,在浙江杭州出現一輛打著“雙閃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的小汽車;車輛靜靜停在道路中間,對后方車輛行駛造成了影響。路人發現異常之后上前查看,結果發現駕駛位沒有人,只有副駕駛座位上躺著一名男子;并且車輛中控臺上顯示著“報警”的提示,于是路人立即報警。
后經調查發現副駕駛位上的男子原先坐在主駕駛位上,該車是凌晨0點31分許從一處夜宵攤駛入某小區,隨后在1點17分許駛離小區。車輛后臺數據顯示該車于1點17分至18分的行駛狀態下,司機王某某從主駕駛位挪到副駕駛位。1月28分許,監控發現該車在高架橋上行駛,王某某已經在副駕駛位酣睡。
而車輛竟然一直開到1點38分才自行停下并打開雙閃。

經檢測發現司機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高達114.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但是王某某的駕駛行為不僅是醉駕,其最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在車輛行駛中離開駕駛位,同時使用一種所謂“智駕神器”的作弊裝置讓系統誤認為駕駛員的雙手沒有離開方向盤。
該行為最終被定性為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又15天,并處罰金4000元。

觀點:
王某某的行為應當從重量刑,未來可以同案同判。
截止目前,沒有一輛具備自動駕駛能力的汽車面向個人用戶量產銷售!所有量產并可以當成私家車購買的汽車都不具備自動駕駛能力,充其量僅具備“組合駕駛輔助”的功能;而對應功能就是所謂的L2級系統,在使用該系統的時候,司機不可以雙手離開方向盤,且需要持續對路況和車況進行觀察。

國標明確要求司機作為保證行車安全的基礎,使用輔助駕駛系統或所謂駕駛自動化功能的時候也不例外。
所以司機王某某的用車方法是錯誤的,而如果在酒后駕駛車輛則依然屬于酒駕;醉駕本就是要入刑的;在醉酒狀態下還能想到離開駕駛位并進入副駕駛位,其行為顯然屬于危險駕駛。如果不是在深夜的話,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難以預測的。其行為或應當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定關聯,未來類似案例或可以從該角度進行量刑討論。
所有依然錯誤認為輔助駕駛可自動駕駛的司機們都要引以為戒,并且要知道另一個后果。

如果以類似王某某的方法用車并引發交通事故,依據《刑法》第133條之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某還算運氣不錯,沒有引發交通事故,否則其要承受的代價則如上所述。
且如果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話,量刑是沒有上限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建議:
總有一些司機覺得開車或者使用智能汽車是一件沒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甚至會把自己視為品牌方的“家人;”整日正事不做而到處為了印證自己的選擇而鼓吹根本不存在的功能,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都是非常危險的。對于使用作弊裝置的司機而言,其行為性質很容易被與“情節特別惡劣”掛鉤,而正是這些認知存在問題的司機喜歡用這些作弊裝置。
筆者認為對于確定使用類似作弊裝置的司機應當從重量刑;同時也應當對生產、銷售此類作弊裝置的企業和門店進行查處,不論是線上門店還是線下門店,一經發現則應當予以處罰并閉店處置。
并且車企對于類似情況應當足夠重視。
所有量產智能汽車都應當采取必要的反作弊措施,最新強標應當加入相應要求,要求量產汽車必須具備通過視覺系統觀察車內情況以實現反作弊的能力。
相應車輛的座椅也應當有重力感應裝置,當座椅識別異常的時候,系統應當做到車輛自動靠邊停車并自動向品牌方或相關機構報警。
不成熟的輔助駕駛系統需要有完善的安全冗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