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10月14日,海南三亞一女子酒后倒車撞了一輛勞斯萊斯。事故發生之后,該女子情緒激動,一度稱自己是國企員工,讓市委市政府通報其違法行為。在交警到達現場并要求其進行酒精呼吸測試時不予配合,在交警勸導之下終于進行了測試,確定為酒駕。
現警情通報如下:

涉事司機毛某,女,38歲,是三亞某國企下屬二級公司員工;毛某得血液酒精檢測含量為222mg/100ml,醉駕的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毛某的檢測結果確定達到并大幅超過醉駕的標準線!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并依法對毛某采取強制措施,市紀委監委也已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核查。

毛某危險了。
在這一案件中的毛某如果只是酒駕,其行為或不屬于犯罪行為,而是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很嚴重的,而違法行為一般只是出于罰款或罰款加上行政拘留。對于國企員工而言,其要面對的企業處罰也多為罰款或者降職。
但是犯罪行為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而醉駕總會涉嫌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罪行。
也就是說毛某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是要判刑的!基礎量刑標準一般為拘役1~6個月并處罰款,標準基本為5000元;如果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可能會適用于緩刑,比如拘役15~30日并緩刑3個月。但不論是判緩還是實刑,毛某都已經有了犯罪記錄,其可能面對的企業處罰結果是開除。
同時如果毛某有累犯的情況,結果也是會從重處理的。
其在現場有不配合交警檢查的行為,并說出“我是國企的,讓市委市政府通報我”的話,其造成的影響是比較惡劣的;對于企業的聲譽也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面對其客觀造成的網絡輿情,預計毛某是會被判實刑而非緩刑的。

希望所有司機都要引以為戒,犯罪記錄是會影響到直系親屬三代人的,主要影響的是子女;其未來在考公、征兵和其他特殊崗位的審核方面必然會遇到障礙,具體影響程度雖然有待商榷,但是影響之大也是眾所周知的。而作為司機其實總會游走在犯罪的邊緣,只要醉酒之后動了方向盤,那就是實實在在的犯罪。
其次以下行為均屬于危險駕駛罪。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
私家車的司機要注意不要與其他車輛開斗氣車,一旦達到追逐競駛的程度則涉嫌犯罪;飲酒之后找代駕,一定不要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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