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
2024-11-26 13:55:14
作者:資訊小編
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得看具體情況。
首先,緊急避險得符合一定條件,像必須有正在發生且威脅合法權益的危險,情況緊急沒別的辦法才避險,避險還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就是造成的損害得小于不采取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要是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避險沒違章或違章但和事故沒因果關系,那引起險情的人擔全部責任,避險人不擔責,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人賠。
要是避險人有違章且和事故有因果關系,引起險情的人擔主責,避險人次責,可減輕或免除對乘車人的賠償。
如果緊急避險損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按過錯大小分賠償責任,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可減輕或免除。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要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適當責任。
比如,像小黃為躲避越野車向右轉向撞樹,法院認為這符合緊急避險,越野車司機胡先生是引起險情的責任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比如謝某為躲避突然橫穿馬路的郭虹,逆行駛入非機動車道致李欣死亡。郭虹過馬路不避讓機動車,造成險情要擔責。謝某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但屬過度避險,且之前未盡到注意義務,他和郭虹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特大、重大事故20日內。情況復雜不能按期認定的,報上級批準可延長。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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