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駕駛證被扣幾年?
2024-12-05 07:17:02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駕駛證被扣的期限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一般來說,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駕駛證。
如果不是酒駕、醉駕,也不是將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通常發生交通事故不用扣駕駛證。
暫扣駕駛證是為了核對駕駛證的真實性和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門應給當事人開具“暫扣憑證”,最長不超過 15 日,一般就 3 日。
根據目前最新規定,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 25 天(其中 20 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 5 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 65 天(其中 60 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 5 天通知取車期限)。
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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