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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剛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引起了眾多人士多角度的評論,筆者對其中觀點基本表示贊同。但是有一點被大家忽略了:在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實施過程中,究竟誰是確認汽車應當召回的主體?這一點直接關系到汽車召回制度能不能順利實行。
縱觀歐美各國的汽車召回制度,也存在兩種不同的形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自愿認證,強制召回”;二是歐日為代表的“強制認證,自愿召回”。兩者的召回主體完全不同,前者是依賴政府的壓制力強迫實行,召回主體是政府;后者則更多的依靠企業,讓企業本著對產品負責、對用戶負責的態度,主動召回,召回主體則是企業。
兩種不同形式存在的背景是:在美國,政府并不在汽車制造過程中提出相關標準和要求,只需要汽車行業自律,按照企業自己的標準規范生產就可,政府只在汽車進入市場前進行抽檢,一旦使用中發現汽車存在隱患,政府有權要求企業召回,所有的責任由企業承擔。在歐日,則是另外一種情形,汽車的生產和銷售全程都由政府監督,在投放市場前汽車也必須取得政府的認證,政府也承擔汽車產品的有限責任,保證投放市場的汽車是滿足用戶需求的,一旦發現問題,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召回。
具體到我國,汽車制造業的生產法定程序與歐日比較相似,因此,汽車召回的主體理應是我國的汽車制造商。我國的汽車召回主體是我們的汽車制造企業,這就不難幫助我們理解為何我國在沒有出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之前,緣何沒有一家自愿實行汽車召回的廠商?
在我國汽車制造商保守和謹慎的背后,存在著對汽車召回制度的認識誤區:認為汽車召回會大大降低企業利潤,有損品牌聲譽。其實,從長期來看,汽車召回制度能夠為汽車廠商帶來長遠的效益,更容易讓消費者信賴,也真正體現了企業誠心誠意為顧客服務的根本理念。《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出臺,正是汽車廠商“主動出擊”的良機,敢于面對產品缺陷,主動召回,是汽車銷售經營過程中的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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