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學車時,學員撞車造成的經濟損失無需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學生在學習駕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駕校學車的學生,如果撞了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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