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押的車輛可以每年檢查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免網上檢驗);6年以上不滿10年的,每2年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每年檢驗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已登記的機動車在接受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登記內容與機動車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檢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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