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您說的問題,主要區分是定金還是訂金,“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所謂的“庫存車”是沒有一個明確法律定義的,沒有國家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但在汽車銷售行業確實有“庫存車”一說,它一般是指庫存時間超過三個月還沒有銷售出去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