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一般認為,兩輪電動車就是非機動車,可隨意購買并上路騎行。其實,并非如此。根據相關規定,超標電動車不得銷售并禁止上路,但市場上超標電動車卻大量存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要對電動車進行質量檢查,如檢查發現超標,會被認定為機動車,而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時速20公里重量40公斤是分界線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GB7258(機動車安全技術運行條例)規定:電動車如果設計時速在每小時20公里以下、車輛總質量在40千克以下,屬于非機動車,不需到車管所牌照,如設計時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車輛總質量在40千克以上,且取得國家工信部核發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屬于機動車,可持相關手續到車管所機動車牌照,沒有合格證的,屬于企業違規生產,車管所不予牌照。再根據公安部關于機動車駕駛證相關使用和管理規定,您的電動車如果是屬于機動車,則需要持有摩托車的駕駛證,如果是非機動車,就不需要駕駛證了。如是正規的機動車,可到各保險公司正常保險業務。《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懸掛機動車號牌及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機動車,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