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2024年8月22日,湖南宜章男子蔡某某到劉某某家中購買鞭炮,隨后突然駕車撞擊劉某某;在劉某某站起身后,蔡某某又駕車掉頭二次撞擊劉某某并碾壓,結果導致劉某某當場死亡。事發之后,蔡某某下車自行報警。
后經過司法鑒定,蔡某某稱自己妄想妻子與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后實施犯罪行為;是精神鑒定標明的結果是蔡某某有多年飲酒史,經常醉酒,存在幻聽、嫉妒、幻想等癥狀。
判決結果: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被告人蔡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受害者家屬稱蔡某某家屬曾提出民事賠償以獲取其諒解,劉某某家屬并未同意,并將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關于判決結果在網絡上有兩個爭議點,其一是為何判決死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定會執行死刑,這是人所共知的,其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通常為兩年后改為無期徒刑。隨后如果會有良好表現或立功表現的話,又可以減刑到25年有期徒刑或更低刑期。按照普通人認知來看該判決結果可能是存在爭議的,蔡某某駕駛車輛當場多次撞擊與碾壓劉某某致死,其行為是相當惡劣的;所以蔡某某的結果應當是死刑與立即執行,劉某某家屬申請抗訴也就并不奇怪了。
不過法院鑒定器在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這一點可能會成為左右判決結果的關鍵參考。

第二個爭議點是一些網友提出的假設:能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似乎只要與車相關的事故或案件,就會有一些網友認為應當與交通事故關聯;然而這是錯誤的解讀,交通肇事也有致人死亡的情況,但是刑期一般都比較短,甚至可以短到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所以刑期比較短,其原因在于交通肇事是肇事司機非主觀意圖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所造成的后果;并且在責任劃分中,可能是全部責任,也有可能是主要責任,被撞擊的車輛或行人也是可能占有一部分責任的。
反之,蔡某某的行為顯然是通過駕駛車輛撞擊劉某某,意圖顯然是殺害劉某某。
此時汽車所扮演的角色是典型的“兇器。”
不是與車相關的案件就屬于交通事故,通過駕駛汽車主觀意圖傷害別人的行為,其顯然應當屬于故意傷人或者故意殺人罪。

在日常生活中總能看到一些本應該是交通事故但因一時沖動而后悔莫及的案例。
有沒有聽過這樣一句話:
我的車有幾百萬的保險!撞死你也足夠賠償,還怕了你不成?!
相信大多數網友們都看過類似的案例,現在還認為應該這么說嗎?只要話說出口并且實際出現駕車碰撞的操作,其行為就不再是交通事故而是故意傷人或故意殺人,其后果可以參考蔡某某的判決。
重點在于別認為自己的汽車有幾百萬的保險就可以肆無忌憚,只要確認司機存在主觀駕車傷人或殺人的意圖,保險公司可以百分之一百的拒保。

汽車保險是為非主觀意圖造成的“責任交通事故”承擔后果,所謂“責任交通事故”指的是占有全部或部分責任的交通事故;明明是車主的錯,保險還能去承擔后果——難道主觀駕車撞人就不行嗎?當然是不行的。“責任交通事故”的關鍵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占責比例,交通事故的界限是非主觀和主動的差異。
所以在未來駕駛汽車的時候一定不能沖動,既不能在發生碰撞的時候胡說,也不能真的沖動駕車去碰撞;有些案例本應該是交通事故,但就因為司機在碰撞時胡說了幾句話而重新定性,現在的汽車基本都有行車記錄儀,也基本都有錄音功能。
關于該案例就解讀到這里。
下一階段可持續關注劉某某家屬申請抗訴的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