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機動車是事故主因
教師陳建明陳述要點:條款總體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不夠細化。
應在兩個方面細化,第一要細化協商優先,優先不成,雙方都必須報案,第二要細化增加免責條款,要細化在什么情況下機動車不可能報案。北京市的這條草案規定的立法空間是適度的,沒有超越國家法定的立法空間,也就是說基本上遵循了過錯推定和無過錯的綜合來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內容。
律師孫勇陳述要點:據了解,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違章的只占2.6%,機動車違章的占87%,是行人違章的30倍。機動車違章造成2000人死亡,8000人受傷,是行人造成傷亡的20多倍,更為嚴重的是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1萬人死亡,4萬人受傷,居然是行人傷亡的5倍,這充分說明機動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機動車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如果行人闖紅燈機動車可能把行人撞傷致殘或者致死,反過來行人不但不會把機動車撞壞,反而會被機動車撞傷上或撞死。所以,對機動車交通事故,應該采用無過錯原則。而機動車承擔無過錯責任是可行的,因為交通法在承擔無過錯的同時,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公司限制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機動車只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國家實行法定保險的目的是保護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賠償,造成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國家應確定合理的強制保險限額,保證大部分受害人能夠得到賠償。
律師蔣京川陳述要點:需要對相關問題加以詳盡的解釋和細致的規定。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又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勢必存在著非機動車、行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后果,此時的責任首先在機動車駕駛員,而這時的機動車駕駛員既不報案,也不保護現場,對這起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是無可非議的。
議題之二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三條第六項和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和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騎車帶人破壞平衡
退休人員宋慶莊陳述要點:騎自行車需要掌握平衡,騎自行車帶人后增加了掌握平衡的難度,稍有不甚就使自行車左右搖晃,危及交通安全。
騎自行車帶學齡前兒童,實際上比帶大人的危害程度更大,小孩天性好動易分散騎車人的精力,容易引發交通事故,且自我保護能力弱,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程度要大于成人。由騎自行車帶人引發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騎自行車帶人不安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在這種情況下不加限制的允許騎自行車帶人,可能就要引發交通事故的上升,同時這一條規定也給交管部門執法增加了難度。
■正方
自行車載人符合市情
職員荘偉陳述要點:自行車載人的年齡應改為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自行車載人不僅符合本市的情況,方便出行還可緩解交通擁擠。建議當機動車前方載有12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
教師劉暢陳述要點:自行車可以在安裝固定座椅內安放學齡前兒童的安全問題,法規的制定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予民方便的原則。
自行車是我國主要的普遍的交通工具,父母騎車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我們國家公共交通還不發達,公交車的數量、班次、停靠的車站還有待增加和提高。
職員王繼鵬陳述要點:我市的實際情況是自行車違章現象每天比比皆是。
禁止自行車載人沒有多大現實的意義。假設所有人全部自覺遵守新交法,收效甚微。加快公共交通體系的發展,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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