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15日內未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出示公告的方式停止使用該駕駛證。但是超過15天,還是可以學習,可以考試。你只需要通過考試就可以清分,拿回駕照。即使被宣布停止使用駕駛證,通過第一科考試后也可以恢復使用。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扣滿12分,或者累計24分以上的,車管所將在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10日內對駕駛人進行道路駕駛技能測試。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種類應當符合駕駛人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駕駛人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知識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后,方可重新取得駕駛證。如果有一科考試不及格,就不能重新考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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